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03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元劳人仲裁字[2014]15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10451元予以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的账户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