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瑞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民终25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蒙山街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144312。

法定代表人:田润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静,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渊,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7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及理由:一、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同级别的案由,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认定本案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系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现上诉人主张设计费,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且根据《合同法》287条、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应当以上诉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殡仪馆签订《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和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该合同还约定了设计费用等内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办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内容,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关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系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故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起诉人支付设计费用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7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时春

审判员  青加彬

审判员  毛文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