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蒙山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田润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静,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殡仪馆,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东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系殡仪馆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绵阳市殡仪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29.3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绵阳市殡仪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家
审 判 员 毛文婷
审 判 员 吴 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兮婧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