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瑞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殡仪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603民初1695号

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蒙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144312。

法定代表人:田润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静,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渊,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殡仪馆,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东岳路**,社会信用代码125106004512091888。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月,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殡仪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川0603民初715号民事裁定,对**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川06民终25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川0603民初7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静、肖文渊,被告绵阳市殡仪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山、吴秋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设计费本息共计5760900.79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剩余利息以未付设计费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原告通过招投标取得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的设计资格。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总价为1018240元,分三阶段支付。现被告仅支付第一、第二阶段费用712768元。2015年7月,原告通过招投标取得绵阳市殡仪馆装修项目的设计资格,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暂估价为1718424元,分三阶段支付,最终结算价依照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计算。现被告仅支付第一阶段费用171800元。2016年7月,被告开展骨灰寄存及殡葬服务用房建设工程,经绵阳市发改委同意,由原告承建该项目土建、装修装饰设计。双方约定依照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计算设计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承接上述项目后,依照被告提供资料载明的1.58亿元预算组织设计,分别于2015年6月及2016年8月、9月向被告交付了项目,并由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证书》。但因被告就该项目在土地征收、拆迁及设备设施采购等方面投入过高,工程建设费用仅剩6000万余元,故被告分别于2017年7月及2018年1月要求原告对涉案项目进行重新设计,后原告于2018年3月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新的设计成果。虽双方合同约定部分设计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但原告承接该项目已近八年,距原告第一次交付合格设计成果也长达五年,现项目因被告原因仍未竣工,已远超合理期限。被告以项目未竣工为由不支付原告设计费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设计费用。依据财评结论及原告重新设计的工程量核算,被告就原设计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913930元,就增加的设计量应向原告另行支付设计费2328788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至今仅支付设计费884568元,仍欠535815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设计突破投资限额要求,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本案中不存在重新设计,原告提交的阶段性设计成果超出合同约定限额,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对原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纸进行调整是一种违约补救措施。不具备分段支付条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事实如下:

绵阳市殡仪馆拟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咨询公司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2012年5月30日,绵阳市发改委就关于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作出了批复,载明,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殡仪服务中心、业务车辆车库及车辆修理用房),估算总投资1850万元,资金来源为国家灾后重建基金。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建筑面积7520平方米(包括火化车间、家属守灵及职工值班用房、业务用房、门卫室及馆内岗亭、停车场超市、馆区公共卫生间等);室外附属配套及共同区域绿化美化;设施、设备。估算总投资7980万元,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投资,建设工期均为24个月。

2012年7月,绵阳市殡仪馆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项目的勘查、设计进行招标。招标公告载明了最终的设计费金额按审定的工程施工财评价格作为依据,2012年8月,**公司投标并中标。

2012年12月19日,绵阳市殡仪馆(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和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设计合同》(以下简称一期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合同第七条约定:设计费为1018240元(为合同价包干价,任何情况下不调整)。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30%



30.5472



初步设计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10日内





第二次付费



40%



40.7296



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10日内





第三次付费



30%



30.5472



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







上述设计合同附件一《关于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和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设计收费的说明》第一条“项目构成及投资金额”载明: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中标金额(万元)





1



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



1850.00



21.4317





2



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



7980.00



80.387





合计



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和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设计招标



9830.00



101.824







第三条“设计收费计算”载明:

1、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850-1000)/(3000-1000)×(103.8-38.8)+38.8]×1.0×1.0×1.0=66.425万元。

2、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7980-5000)/(8000-5000)×(249.6-163.9)+163.9]×1.0×1.0×1.0=249.029万元。

3、费用合计:66.425+249.029=315.454万元。

4、设计投标限价127.28万元。

5、设计中标价101.824万元。

6、实际收费比例:101.824÷315.454=32.28%。

7、分项设计收费:(1)、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66.425×32.28&=21.437万元;(2)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249.029×32.28%=80.387万元。

原被告手写第四条“备注”:该项目为国家投资项目,设计费以财评金额为基数基价。该项目设计费用最高不超过中标价101.824万元。

2015年6月17日,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和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装饰装修设计通过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

**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

2015年7月30日,绵阳市殡仪馆(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和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装修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第四条“履约保证及责任追究条款”第3项约定,如因甲方要求须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较小变动(工程造价10%以内),乙方不(单另)收取修改费用;较大变动(工程造价超过10%),甲方应(根据增加设计工作量)支付相应修改费用。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确定的设计费是乙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设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计算。其中投资额以装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为准,并按照中标文件下浮20%后收取设计费(多退少补)。2.本次设计费采取分次支付的方式:







付费次 序



占总设计费比例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备 注





第一次付费



10%



17.18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其中: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设计费为3.65万元;迁建项目(一期)设计费13.53万元。





第二次付费



70%



120.28



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相关部门审查后10日内



其中: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设计费为25.52万元;迁建项目一期设计费94.76万元。





第三次付费



余款



余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



按照装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计算实际设计费用,并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







3.合同估算价为装修设计预估价格。本项设计费估算价格为1718424元。项目设计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计算。其中投资额以装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为准,并按照中标文件下浮20%后收取设计费,在第三次付费时结清(多退少补)。该合同附件一《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和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装饰装修设计收费的计算》第一条“项目构成及估算投资金额”载明:







序号



项目名称



估算投资金额

(万元)



估算中标金额

(万元)





1



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



765.00



36.4644





2



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



3300.00



135.3780





合计



4065.00



171.8424







附件第三条设计收费计算:

1、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工程设计收费计算公式: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765.00-500)/(1000-500)×(38.8-20.9)+20.9]×1.0×1.5×1.0=45.5805万元;投标时承诺下浮比例20%,工程设计实际费用:45.5805×(1-20%)=36.4644万元。

2、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收费计算公式: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3300.00-3000)/(5000-3000)×(163.9-103.8)+103.8]×1.0×1.5×1.0=169.2225万元;投标时承诺下浮比例20%,工程设计实际费用:169.2225×(1-20%)=135.378万元。

3、该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合计计算公式: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工程设计收费+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工程设计费;该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合计:36.4644万元+135.378万元=171.8424万元。

注:以上费用计算,以估算投资金额做基数;待设计完成后,由财评单位进行预算评审,最终投资额以装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为准,并按照中标文件下浮20%后收取设计费,在第三次付费时结清(多退少补)。

绵阳市殡仪馆拟对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骨灰寄存及殡葬服务用房进行建设,咨询公司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年7月20日,绵阳市发改委向绵阳市民政局发出《关于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骨灰寄存及殡葬服务用房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绵市发改社会[2016]302号),主要内容为: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骨灰寄存及殡葬服务用房建设工程项目经2012年3月7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决定项目投资总额为1.58亿元。其中:灾后重建异地迁建项目总投资1850万元;迁建项目一期调整后总投资10368.7万元;迁建项目土地征用增补费1318.5万元;本项目总投资2262.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建设工期为30个月。

2016年9月2日,绵阳市发改委作出批复(绵市发改审批〔2016〕375),同意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二期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工程)延用原勘察、设计、监理中标单位。项目业主应与原勘察、设计、监理中标单位分别签订补充合同,并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合同价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基础上,优惠下浮比例不得小于原勘察、设计、监理中标下浮比例。

2015年9月8日,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取水及泵房建设工程预算控制的评审报告》,载明,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估算总投资为7980万元,本次评审的项目内容为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取水及泵房建设工程等。评审结论为,本项目送审的预算控制价为542418.86元,经评审审定该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为483833.85元(其中:暂列金额为41195.01元),与送审相比审减58585.01元,审减率为10.8%。并附建设项目评审情况汇总表。

2016年9月22日,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和骨灰寄存及殡葬服务用房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载明评审审定金额94272228.81元,审减6041753.91元。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预算控制价》,载明评审审定金额42630901.3元,审减5730849.37元。

2015年3月、4月,绵阳市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委员会对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异地迁建项目和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建设工程进行了技术性审查。2015年3月20日出具的复审意见载明,因初设概算资金和原立项批准资金差异较大,建议建设单位按原有程序报审批部门。2015年4月8日,出具了审查意见为设计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综合审查意见并载明:概算专业因概算资金超原立项批复资金(绵市发改社会【2012】483、485号),应报主管部门批准。注:外地设计单位应到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

2015年6月30日,绵阳市殡仪馆签收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和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工程图纸资料。

绵阳市城乡规划局对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异地迁建项目和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意见表,载明,意见:1、应种植高达乔木,提示环境品质。2、根据适用需求,分期逐步实施地下车库,报我局审查。3、二期项目应重新立项,报我局审查。4、严格按照《建筑面积及时规范》2013版计算面积,且不能超规划指标。

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异地迁建项目和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一期)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意见表,载明,意见:基本同意该初步设计,应修改以下问题:1、车辆维修用房及值班用房应进行完全的防火隔离,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并与车库分隔,值班用房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图纸中标注的车库可与值班用房合建,如为维修车间不应与值班用房合建)。2、便民服务超市的休息室应增设安全出口。3、职工生活楼的楼梯间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开向室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职工食堂应增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015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期设计合同所涉设计费305472元。2016年7月14日,支付了407296元。

2015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所涉设计费171800元。

从2015年6月29日起,绵阳市殡仪馆委托四川新村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所有的设计文件进行了审查。从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四川新村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出具多份《审查合格书》,均作出案涉工程设计合格的意见。

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绵阳市民政局复函,就关于绵阳市殡仪馆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和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设计优化和修改进行沟通。

2017年7月25日,绵阳市殡仪馆向**公司发函,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取消2号公测设计、室内配套设备设计、殡葬文化长廊设计等、简化房顶设计等。其中关于技术方面的问题:(1)该项目已经严重延期,绵阳市政府要求必须加快工程进度,但考虑到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完成时限由2017年7月31日延长至2017年8月10日。(2)在不减少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风格的前提下,主体建筑造价必须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费用(6245万元)以内。(3)优化方案主要是对装饰装修和室外布局、绿化等调整,不涉及地质勘查数据修改和补充的问题。4、关于费用文艺:目前完成的的设计方案,是贵公司在明知该项目总投资只有1.58亿元的情况下进行的设计,建筑主体投资达到了1.36亿元,严重超出项目资金分配比例。贵公司提出的三项费用,其中第一项费用与贵公司无关,第二、三项费用,优化设计工作完成后,由双方协商。

2018年1月10日,绵阳市殡仪馆向**公司发函,要求再次对迁建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2018年1月11日,**公司就开展绵阳市殡仪馆(新址)建设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向绵阳市殡仪馆发函,载明,贵馆拟进行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迁建项目(一期)、迁建项目骨灰寄存及殡葬服务用房建设工程【合称“新址建设项目”】的建设,我公司已经完成了本项目的以下设计工作内容:1、建筑(土建)设计;2、装饰装修设计;3、建筑(土建)优化设计;4、建筑(土建)、装饰装修重新设计。由于(新址)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分配问题,我公司现在还需要开展下一步工作,对建筑(土建)、装饰装修重新设计后的成功进行工程量裁减。另外,请贵馆支持一下:1、签订迁建项目骨灰寄存及殡葬服务用房建设工程部分的建筑(土建)、装饰装修设计合同;2、按已经签订的灾后重建实施异地迁建项目、迁建项目(一期)建筑(土建)、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支付设计费;3、尽快协商确定建筑(土建)、装饰装修重新设计费用。

2018年5月25日,绵阳市殡仪馆向原告送达关于迁建项目设计费用支付的意见,载明,因绵阳市殡仪馆迁建项目原设计方案造价大幅度超出绵阳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科研概算,迁建项目领导小组决定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但在设计费用问题上未能与贵公司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5月24日,经迁建领导小组研究,拟采用如下方式处理项目产生的设计费用。一是项目所有设计方案(原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及二期工程)总造价控制在绵阳市发改委批复的可研报告中的主体工程总概算范围内,设计费以财评控制价为计算基数,优惠比例执行原合同约定;二设计方案修改、调整增加的设计费用暂不予支付,修改、调整费用是否支付以项目竣工审计部门意见为准。

2018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复函,1、《意见》中对(新址)建设项目设计修改的原因、背景描述有误。该项目分3部分立项,总投资1.58亿元。由于项目已经发生的费用较多(土地征地费约4600万元,设备设施采购约1700万元,场平、堡坎、边坡治理约3080万元),有几项已经超过原预计费用,现在能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仅有6245万元。因此,委托人要求设计人对新址建设项目进行了两次优化(2016年7月、2018年1月)和一次重新设计(2017年11月)。2、设计费用的认定支付。基本同意《意见》中对于设计费用的意见,但不同意对设计修改费用的认定支付意见:(1)设计费用的计算基数,是以绵阳市预算财评中心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为准,不用等到项目竣工,只要项目招标控制价一出来,即可进行设计费用的计算、审计。(2)根据已经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如因甲方要求须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较小变动(工程造价10%以内),乙方不(单另)收取修改费用;较大变动(工程造价超过10%),甲方应(根据增加设计工作量)支付相应修改费用。”因此,本次项目修改工作量非常大,应该收取修改费用。现在应该对设计修改(包括优化、重新设计)的工作量进行确认,签订《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协议》,待项目预算财评一出来,即可进行设计修改费用的审计。

2019年4月10日,绵阳市殡仪馆关于迁建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向**公司发函,载明,2018年3月,贵公司提供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电子文档),2018年9月我单位将该方案移交图审公司审查,图审公司提出因设计规范出现较大修改,该方案需要重新调整,后因设计修改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贵单位未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2019年3月29日,市民政局、殡仪馆相关通知再次就此事与贵单位进行了协商,现特函请贵单位按照协商意见,在设计规模不变,不符合建筑行业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从简设计,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

2019年4月15日,**公司向绵阳市殡仪馆复函,要求(一)按设计合同支付费用;(二)商定设计修改费用。建议:2018年3月16日,我司将最后一次设计优化成果提交给贵馆,当时工程造价基本控制在6000多万。由于项目未推动,现在,因为环保督查、材料涨价、人工费增加、规范变动等等,工程造价已经大幅度增加,原来的6000多万已经不能完成本项目的基本内容。建议贵馆向相关部门反映此情况,待项目资金落实后,再商定下一步的修改。

另查明,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案涉工程的评审审定金额为136903130.11元(94272228.81元+42630901.30元;注:涉及金额计算均计至小数点后两位,下同),包括:

(一)归属于一期设计合同的金额为土建部分84721568.24元。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出的设计费为2626315.28元。

(二)归属于装修装饰设计合同的财政评审价为29777816.6元。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出的设计费为1546168.56元。

(三)归属于二期工程的财政评审金额土建相关项目财政评审价为17691907.03元,二期工程装饰装修相关项目的财政评审价为5195672.09元。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计算的设计费分别为637986.98元、324007.5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为有效协议,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设计费如何计算?二、是否具备支付条件,如具备支付条件,应支付的金额及利息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一、设计费如何计算?

原告已经完成了所有的设计工作,原告的设计方案已报送被告绵阳市殡仪馆,绵阳市殡仪馆委托的四川新村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认定为合格,设计方案已报送绵阳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了审定。原被告约定按照评审金额计算设计费,则设计费分别为:

(一)一期设计合同。由于合同附件通过手写方式特别约定了“设计费以财评金额为基数基价”,设计费按照附件的32.28%计算,为847774.57元(2626315.28元×32.28%)。

(二)装修装饰设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下浮20%,为1236934.85元[1546168.56元×(1-20%)]。

(三)二期工程。由于原被告未签订二期工程的设计合同,绵阳市发改委批复“在市场调节价的基础上,优惠下浮比例不得小于原勘察、设计、监理中标下浮比例”,一期设计合同实际上未约定具体的比例,其比例是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倒推出来的数字,装修装饰设计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下浮比例。因批复未明确下浮比例,故本院参照时间最接近、且明确规定了下浮比例的装修装饰设计合同计算设计费,为769595.65元[(637986.98元+324007.59元)×(1-20%)]。

以上设计费用共计2854305.07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对设计的修改是重新设计还是变更设计、其所述重新设计及变更设计的金额、重新设计及变更设计是否已符合设计要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重新设计费、变更设计费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是否具备支付条件?如具备支付条件,应支付的金额及利息如何计算?

一期设计合同、装修装饰设计合同均约定了设计费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初步通过审查后10内(一期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10日(装修装饰设计合同),第二次付款均为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10日内,原告的设计均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二期工程付款参照装修装饰设计合同的约定,被告亦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一期设计合同、装修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的第三次付款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原被告认可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经本院核实绵阳市发改委的批复等相关文件,包括二期工程在内的案涉工程未在批复确定的时间竣工,已远超过批复确定的竣工时间。原告**公司已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成果,支付款项为被告绵阳市殡仪馆的主要合同义务。原被告对已经存在的确须履行的债务,约定当未来的某一不确定事实发生后履行,此类约定形式上看是有关履行条件的约定,但就其本质而言则是有关履行期限的约定,只不过约定是不确定的履行期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合理预期为标准确定合理的期限。即使按照绵阳市发改委2016年9月2日批复沿用设计单位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其所有工程最迟也应在2019年3月2日竣工(二期工程建设工期30个月)。即便再加上几个月的竣工验收时间。其期限也已经过。合同期限经过后,**公司可以请求履行。绵阳市殡仪馆应当支付第三次设计费用。

被告绵阳市殡仪馆共支付的设计费为884568元,还需支付的设计费为1969737.07元(2854305.07元-884568元)。

需要强调的是,绵阳市殡仪馆承担付款义务后,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原告未陈述其主张的2020年3月11前利息的计算开始时间、计算方法,导致本院无法对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故本院不予审查。原告主张的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设计费利息,因此时设计费均已超过合理付款期限,被告应该支付,故本院对该部分利息主张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绵阳市殡仪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969737.07元及利息(利息以1969737.0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26元,由原告四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4303元,被告绵阳市殡仪馆负担17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周林荣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