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72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朝阳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94年3月2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二期永泽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