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与某某,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唯好通讯营业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204民初268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镇唯好通讯营业部。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经营者:***。 被告:***,女,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铜川分公司)与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镇唯好通讯营业部(以下简称唯好通讯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电信铜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唯好通讯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铜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拖欠的营业款、赠费等合计297591.1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9日, 原、被告签订《2019年农村片区承包协议(外包)》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印台区红土片区的电信营销服务、渠道拓展运营、业务受理、安装维护、网络维护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承包期限为 2019 年1月1日起至 2019 年12 月 31日止;承包费包括存量激励、增量收入提成、自由支配类费用、维护服务及装移机计件工资、阶段性工作及业务发展补贴、业务发展佣金、开店及运营补贴、交通补贴、农村补贴、外包成本补贴、其他各类津补贴、负向扣罚等。承包费按承包人所承包的所有片区(印台红土片区)合并量收数据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协议第三条有明确约定。合同还对人员管理、风险履约机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的解决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利用当地用户办理业务不主动索要票据的特点,长期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协议约定,不如数上交营业款、用户要求办理套餐和系统录入不一致情况、违规返销及乱收费等行为。为此原告作出《印台分局关于营收资金管理违规处罚的通报》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通报并告知偿还拖欠的费用。2019年4 月19 日被告出具承诺还款计划,经原告进一步核查,所欠数额多达30多万。2019年5月10 日,向被告发出解除红土片区承包协议书的通知,被告签字确认。2019 年5 月 22 日,原告在红土、阿庄营业厅书面通告被告不再代办电信业务并于2019年5月30日在铜川日报予以公告,期间多次催要均无果。2019年9月30日又向被告发出还款通知,要求尽快偿还拖欠的费用。时至今日,被告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明事实后判如所求。 原告电信铜川分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2019年农村片区承包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唯好通讯部2019年4月9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唯好通讯部承包原告在印台区红土片区区域的固网宽带、安装维护、网络维护管理、业务受理、收费等业务,协议3.1、3.2条约定了唯好通讯部的承包费构成及年薪绩效工资标准,3.4条约定了增量收入提成的计算标准。 二、解除通知书一份,证明2019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唯好通讯部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因唯好通讯部收缴的营业资金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被告在该区域违规经营给原告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影响,套取原告业务发展佣金,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8.3条约定通知从2019年5月10日起解除合同,唯好通讯部的经营者***签收。 三、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2019年4月30日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自2019年4月30日起不再代理原告在红土片区的电信业务。 四、还款计划一份,证明2019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截止2019年3月底被告唯好通讯部欠原告营业款165888元未向原告交纳,***承诺2019年7月底前全部还清,但***至今未还。 五、2019年1月至3月收入资金应收实收汇总月报表、耀州区XX城XX社流水一份,证明自2019年1月至3月底被告唯好通讯部应当向原告交纳的营业款271247元,被告自2019年1月-3月底实际向原告交纳101285元,剩余169962元未缴纳。 六、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9年3月5日铜川市晨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交纳光纤年费8000元,2018年8月8日铜川市时代名都商务宾馆向***交纳光纤年费、电视费18820元,***收取的26820元后未向原告公司交纳,原告也免费让用户在延长协议期内正常使用,***应当向原告交纳协议期内使用费26820元。 七、用户赠费明细表一份、赠费审批单58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经营唯好通讯部期间收取133名用户话费后未向原告系统交纳,导致用户欠费向原告投诉,原告经审查确认用户向***交纳100809.14元的话费后,为133名用户赠话费100809.14元,其中有审批单的用户58户合计金额51816.8元,其余75户用户合计金额48992.34元没有审批单,理由是当时与***已经终止协议,这些用户到原告营业厅闹事造成群体事件,原告为了化解矛盾集中为用户办理了赠费,没有办理审批单。 对原告电信铜川分公司提交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告唯好通讯部、***不到庭质证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四、五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实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本院对以上五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中2019年3月5日的银行流水明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情况说明没有出具人签字,原告未按指定期限通知铜川市时代名都商务宾馆到庭接受法庭询问,该情况说明不能反映如原告所陈述的延期允许铜川市时代名都商务宾馆使用一年,且该笔费用系2018年8月8日缴纳,本案的合同系2019年4月9日签字,原告与***2019年签订合同时对上一年的费用是否结算,***2018年度是否欠费无法核实,故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七组证据中58份赠费审批单真实性予以确认,用户赠费明细表、情况说明系原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经营唯好通讯部期间收取133名用户话费后未向原告系统交纳,其中75户用户合计金额48992.34元没有审批单,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唯好通讯部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9日,原告电信铜川分公司与被告唯好通讯部签订《2019年农村片区承包协议(外包)》,约定由被告唯好通讯部承包印台区红土片区的电信营销服务、渠道拓展运营、业务受理、安装维护、网络维护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承包期限为 2019 年1月1日起至 2019 年12 月 31日止,合同第三条约定承包费包括存量激励、增量收入提成、自由支配类费用、维护服务及装移机计件工资、阶段性工作及业务发展补贴、业务发展佣金、开店及运营补贴、交通补贴、农村补贴、外包成本补贴、其他各类津补贴、负向扣罚等,承包费按承包人所承包的所有片区(印台红土片区)合并量收数据计算,合同还对人员管理、风险履约机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的解决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4 月19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对于截止2019年3月底的欠款165888元分期偿还,承诺至2019年底还清。2019年4 月30 日,被告***向经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陈述自2019年4月30日起,***不再代理经营电信业务,在此时间段之前的各项电信业务,如有需要***须做好配合工作。2019年5月10 日,原告向被告唯好通讯部发出解除红土片区承包协议的通知,被告***于2019年5月17日签字确认。庭审中,原告提交的2019年1月至13月收入资金应收实收汇总月报表、耀州区XX城XX社流水显示,2019年1月至3月底被告唯好通讯部应当向原告交纳营业款271247元,被告自2019年1月至3月底实际向原告交纳101285元,剩余169962元至今未缴纳。2019年3月5日,铜川市晨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交纳光纤年费8000元,***未向原告缴纳该笔光纤费。原告与唯好通讯部解除合同后,印台区红土片区部分用户陆续到原告处投诉,***经营唯好通讯部期间收取部分用户话费后未向原告系统交纳,导致用户欠费向原告投诉,原告经审查后为58名用户办理了审批单,合计赠费金额51816.8元。被告唯好通讯部2019年1至3月份收取客户费用后未向原告缴纳的各项费用合计229778.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9年农村片区承包协议》、解除通知书、情况说明、还款计划、2019年1月至3月份收入资金应收实收汇总月报表、耀州区XX城XX社流水、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赠费审批单、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电信铜川分公司与被告唯好通讯部签订的《2019年农村片区承包协议(外包)》,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唯好通讯部在经营期间,未按约定将收取的营业资金向原告足额缴纳,构成违约。2019年5 月17 日,原告电信铜川分公司与被告唯好通讯部已经协商解除《2019年农村片区承包协议(外包)》。合同解除后,***未按其出具的还款计划向原告缴纳所欠款项。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年1月至3月收入资金应收实收汇总月报表、耀州区XX城XX社流水、银行流水明细、赠费审批单等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证实被告唯好通讯部2019年1月至3月份收取客户费用后未向原告缴纳各项费用合计229778.8元。原告主张2018年8月8日铜川市时代名都商务宾馆向***交纳光纤年费、电视费18820元,***未向其缴纳,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通知铜川市时代名都商务宾馆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不能反映如原告所陈述的延期允许铜川市时代名都商务宾馆使用一年,且该笔费用系2018年8月8日缴纳,本案的合同系2019年4月9日签订,原告与***2019年签订合同时对上一年的费用是否结算,***2018年度是否欠费无法核实,故对原告主张的1882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经营唯好通讯部期间收取133名用户话费后未向原告系统交纳,其中75户用户合计金额48992.34元没有审批单,且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唯好通讯部的经营者,应当与唯好通讯部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义务,故唯好通讯部、***应当共同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3月份收取客户费用后未向原告缴纳各项费用合计229778.8元。被告唯好通讯部、***不到庭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镇唯好通讯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支付229778.8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镇唯好通讯营业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96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镇唯好通讯营业部、***承担4746元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公告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