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民初19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被告:***,女,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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