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0元及将租赁的场地恢复原状并返还。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支付案件款180000元并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返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的执行系统查询,铜川市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保险、工商登记、房产、车辆、银行、互联网金融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金钱债务暂未执行到位。后被执行人铜川市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本院依法将铜川市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铜川市锦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我院将上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进行了告知,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长远
审判员***
审判员廉政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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