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保1608号
申请保全人:荣成市佳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三环北区2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扬州市永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荣成市佳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永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佳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鲁1082民初39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扬州市永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7月23日,荣成市佳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扬州市永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23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