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永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佳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辖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恩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佳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三环**25—**。
法定代表人:张淑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扬州市**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佳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6月27日,**公司以佳宁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20年5月9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佳宁公司购买**公司价值为380720元的灯具等货物,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公司收到定金后20天)、结算方式(发货前佳宁公司付清全部货款)、违约金及计算方式(货物总价款的10%)。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备货、供货义务,佳宁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40000元货款。尚有人民币140720货款未给付,部分灯具未提取。为此,**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佳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40720元,并履行提货义务;2、佳宁公司支付违约金380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佳宁公司承担。
佳宁公司在原审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2020年7月13日,其以**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7月14日,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鲁1082民初3744号。而**公司起诉佳宁公司,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其立案在先,原审法院应将该案移送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就同一合同、同一事实,佳宁公司已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其立案在先,应将该案移送荣成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荣成市人民法院处理。
**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佳宁公司就同一合同、同一事实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网上立案时间是2020年7月13日,正式立案时间是2020年7月17日。而**公司起诉佳宁公司,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其立案在先,该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程序有误,应当重新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