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4民初433号
原告:***共赢氧气乙炔瓶商店,住所地***方正镇农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江苏省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仲哲煜。
被告:***,男,住***。
原告***共赢氧气乙炔瓶商店与被告江苏省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共赢氧气乙炔瓶商店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共赢氧气乙炔瓶商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共赢氧气乙炔瓶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共赢氧气乙炔瓶商店负担。
审判员 张景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