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4民初90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4日,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方正县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2158752H),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指南村。
法定代表人:仲哲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娥,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与被告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方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