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4民初901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方正县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村友好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2158752H。
法定代表人:仲哲煜,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娥,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与被告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琳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