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9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章丘腾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城角头村北、潘王路西。
法定代表人:郑应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镇指南村。
法定代表人:仲哲煜,总经理。
章丘腾上机械有限公司诉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鲁0181执保9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章丘腾上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章丘腾上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王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