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上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925号
申请人:***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城角头村北、潘王路西。
法定代表人:郑应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镇指南村。
法定代表人:仲哲煜,总经理。
***上机械有限公司诉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上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凯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王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