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督11号
申请人:新疆中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中泰科技研发楼8层。
法定代表人:赵海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华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1至11层101内1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中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新疆中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新疆中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宁晓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