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2民初2343号
申请人: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56599800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045022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6601.34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166601.34元信誉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6601.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