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7731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更生,北京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行政内环路13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惠霞。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主体有误,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钟 莉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