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2民初7727号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工贸大厦B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045022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