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民终10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太平工业区工业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56***9800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工贸大厦*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045022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匹马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粤197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驳回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3632元、保全费1353元,合计4985元,由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
八匹马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八匹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科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科达公司通过2017年7月6日盖章的《2016年虎门镇服装交易会道路标线确认表》已对八匹马公司施工的道路进行了确认,八匹马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虽与原审法院调取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结算表》中相应道路项目特征或规格、数量、综合单价不符,但该结算表是中标人向财政部门请款自行制作,其数量和单价都远高于八匹马公司制作的工程量清单。在科达公司已确认八匹马公司施工全覆盖相应道路的情况下,八匹马公司主张较少的数量和单价即使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应认定是八匹马公司对权益的放弃,不应认定是无法证实工程量。2.案涉工程科达公司已与财政部门结算并领取了工程款,工程已投入使用,应推定工程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3.科达公司主张八匹马公司只做了很少一部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与《2016年虎门镇服装交易会道路标线确认表》不符。
科达公司辩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八匹马公司提交照片,拟证明施工情况,但其同时表示因施工人员离职,无法区分哪些照片反映施工前现状,哪些照片是施工后现状。科达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八匹马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是其一家公司全部施工完毕,科达公司主张还有其他公司一起施工。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八匹马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八匹马公司诉请科达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45250.***元是否有据。双方确认科达公司已付工程款为433448元,八匹马公司主张科达公司还有工程余款145250.***元未付,应提供证据证明。首先,案涉合同约定八匹马公司应保存施工前、中、后的相片以便确认工程量,但八匹马公司对其二审提供的照片都无法区分哪些是施工前现状,哪些是施工后现状,该些照片不足以证明八匹马公司主张的工程总价款,本院对上述照片不予采信。其次,虽然科达公司在《2016年虎门镇服装交易会道路标线确认表》盖章,但该确认表并无具体工程量,从八匹马公司提交的《八匹马服交会标线翻新工程》与原审法院调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表》的对比来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表》存在有些项目工程量比《八匹马服交会标线翻新工程》对应项目还多,有些项目比《八匹马服交会标线翻新工程》对应项目还少的情况,这与八匹马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全部由其施工并不相符,表明存在其他人施工的可能,亦可反映八匹马公司在制作《八匹马服交会标线翻新工程》时计算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情况并不完全相符。综上所述,在八匹马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施工工程量的情况下,仅凭八匹马公司自行制作的《八匹马服交会标线翻新工程》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总价款,八匹马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科达公司有工程余款145250.***元未付,原审法院驳回其要求科达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45250.***元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八匹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鹏
审判员杨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