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3870号
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佛昙镇卢山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66554188E。
法定代表人:胡联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真,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明,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西山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857C1B。
法定代表人:肖松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23.65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总金额以73023.65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750元,由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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