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429号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赖明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平,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西山花园9幢2103室。
法定代表人:肖松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栋11楼。
负责人:黄跃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来建设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玉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洪燕贞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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