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绿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9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技园区***路498号12幢21204-21206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绿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绿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佳
代理审判员成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仇佳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