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宁晋县人,系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
申请执行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130000元,本院通过向银行、车管、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宁执字第350号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宇
执行员杨侃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