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财保144号
申请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黄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1075112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8MRQ8X。
负责人:***。
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9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65710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680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00042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680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