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67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1075112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8MRQ8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66680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2020)豫0184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66808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账号:25×××17)。
原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66808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账号:25×××17)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