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执1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528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823628.8元,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以823628.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30%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申国胜限制高消费,并于2020年12月21日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申国胜拘留15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未实际拘留)。本院通过对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信息、保险情况进行传统查询和网络查控,并对被执行人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强制执行措施后,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