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诚检测有限公司

扬州公诚检测有限公司与江苏宝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4287号之一
原告:扬州公诚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唐训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曙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公诚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扬州公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公诚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6元,减半收取4768元,由原告扬州公诚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茜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