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安市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553号 原告:***,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东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安市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铭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珺 书 记 员  徐亚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