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553号
原告:***,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东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安市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铭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珺
书 记 员 徐亚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