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镜民二初字第00533-1号
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祁支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娘军,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65年9月4日出生。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镜民二初字第005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