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镜湖区美高梅酒店、**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32号
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祁支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美高梅酒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经营者:***,女,1964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年,该酒店员工。
被告:***,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
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镜湖区美高梅酒店、**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桂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