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镜民二初字第00582号
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安花园。
法定代表人:祁支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日出生。
被告:繁昌县帝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繁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繁昌县帝豪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繁昌县帝豪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繁昌县帝豪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