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7100号
原告:北京大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路23号院100幢-2层-2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中创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中创广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转。
原告北京大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创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大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大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大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