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2739号
原告: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765199。
法定代表人:潘建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鹏,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发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道与龙江路交叉路口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98370691B。
法定代表人:冯建民,总经理。
原告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发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仙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惠燕
书 记 员 张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