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华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鼓执行字第6520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华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阮剑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州华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州华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5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868元及违约金(自2008.7.20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即2011.5.29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59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时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52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