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6民初9028号
原告: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1号1805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福州华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华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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