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5民初616号
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科苑路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7626379G。
法定代表人:张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女,公司员工。
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2863544X3。
法定代表人:王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红,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主楼23层02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4B7C6K。
法定代表人:高潋滟,总经理。
被告:福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1号宏裕新村(民天大厦)A#楼6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8775D
法定代表人:张理宝,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梅,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8.5元,减半收取计4184.25元,由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镇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海燕
书 记 员 何 研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