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837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相,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1号宏裕新村(民天大厦)A#楼6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88775D。
法定代表人:张理宝,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闯,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福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静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