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民终1165号 上诉人(起诉人):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光明大道与东长路交叉口东南侧***创谷园区2栋1006、lOO7、1008、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826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3)闽0111民初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的认定显属错误,涉案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制作、安装工程属消防工程的一个子项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晋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起诉提交的案涉合同可见,合同甲方***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福州地铁二号线第十标段项目建设分包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该合同约定事项,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案涉合同已约定了“凡因本合同相关的争议所引发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毅 斌 审判员 欧阳永红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