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1民初11721号
原告:某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某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某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以被告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建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