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佳木斯市卓越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302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杨洪荣。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卓越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积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雨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卓越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99000元,2015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到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部门及银行查找,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卓越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卓越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廖继钰
审 判 员  向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