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信和电力有限公司

***与***、虎林市虎林镇桦南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81民初1971号之一
原告:***,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村主任,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更新,虎林市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虎林市农民,住虎林市。
被告:虎林市虎林镇桦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桦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被告:虎林市信和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曙光街道新兴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洋,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虎林市电业局,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建设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成名,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洋,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虎林市虎林镇桦南村民委员会、虎林市信和电力有限公司、虎林市电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中止诉讼,2018年11月14日恢复诉讼。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