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平安县居民,现住青海省海东市。
被执行人:****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91649584H。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常维菊,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十里铺村**,住,住西宁市/span>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28813元。本案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立案执行后,提起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互联网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经财产查询反馈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已受理)。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长期不在该村居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我院有多个系列案,且执行标的额较大,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靠打工履行所有债务。我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纳入限制消费令措施。该案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12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微信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执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索南才让
审判员匡浩
审判员赵波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