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2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平安县,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被执行人: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XXXXXX。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189-29号31号楼189-33号、189-35号。
法定代表人:常维菊,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现住该地,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立案执行后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税务),对被执行人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名下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22执4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索南才让
审 判 员 匡 浩
审 判 员 赵 波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