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2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平安县,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被执行人: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XXXXXX。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189-29号31号楼189-33号、189-35号。

法定代表人:常维菊,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现住该地,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立案执行后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税务),对被执行人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名下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22执4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索南才让

审 判 员 匡  浩

审 判 员 赵 波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