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2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宁夏平罗县。
被执行人: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总经理。
我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了**与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通过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2021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的申请,并向我院呈递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22执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索南才让
审 判 员 匡 浩
审 判 员 赵 波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