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2822执425号某某与某某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2执425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平安县。
被执行人:****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1XXXXXX。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189-29号31号楼189-33号、189-35号。
法定代表人:***,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现住该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888079.96元。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进行核实。将被执行人****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22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让
审 判 员 赵 波 涛
审 判 员 匡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