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90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368518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810376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410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90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户为19×××95(应冻结410万元,已冻结1969369.27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为19×××11内存款(已冻结659432.26元)。2018年7月13日,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主张其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为19×××11的银行账户系美元存款,根据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被冻结659432.26元折合人民币4367683.63元,已满足诉讼保全标的,申请解除其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户为19×××95银行存款的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日期为2018年6月23日的账户余额打印清单,予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提供的日期为2018年6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账户余额打印清单,载明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的帐户余额为659516.52美元,已达到被申请人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金额410万元,因此,申请人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存款的冻结,请求合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户为19×××95内存款4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