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亚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70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现金,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亚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040704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翔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亚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岱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亚岱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9月17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70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冠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铁支行账户为37×××99内存款(应冻结345万元,已冻结880.48元)和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埠支行账户为91×××31内存款(应冻结345万元,已冻结712443.57元)。2019年8月2日,冠翔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7092号民事判决书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民终3629号民事判决书,主张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亚岱公司的诉讼请求。亚岱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终结,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岱公司诉冠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9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8)鲁1302民初17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亚岱公司的诉讼请求,亚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7月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民终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因本案已终审判决驳回了亚岱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冠翔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铁支行账户为37×××99内存款和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埠支行账户为91×××31内存款共计3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