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905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810376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368518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价值4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XX立利源仪表有限公司价值4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冠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