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004号
申请人:深圳中电数码显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裙楼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35467。
法定代表人:何利民。
被申请人:山东融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东路688号恒泰国际公寓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8398286A。
法定代表人:常焕鑫。
深圳中电数码显示有限公司与山东融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中电数码显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融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64652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中电数码显示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09878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64652元,担保期间为自法院做出同意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生效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中电数码显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融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6465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